
公告日期:2025-08-15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辞
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或者辞职。董事辞
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会决议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至(二)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三)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
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证照、数据资产、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涉及经济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董事会可以要求内部
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其
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
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
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职务、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被解除职务、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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