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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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22号
致: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丛启路、张昊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7月17日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48号公司1号楼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经过半数的公司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李军印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5,35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492%。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10,704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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