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长获得授权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或者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委派董事、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赋予外派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其职责,检查监督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具体实施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的财务审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者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技能以上;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四)公司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
(二)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凡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委派董事、监事,授权董事长执行。
第七条 董事长批准外派董事、监事后,被委派董事、监事应确定对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并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单位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者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者到退休年龄,或者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者该委派人违反相关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投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九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一)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二)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者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三)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核,由公司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者劝其辞职的决议;
(四)被委派人违反相关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董事长提出建议,由公司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者劝其辞职的决议;
(五)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第六至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六)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对控
股(参股)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后,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是否同意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按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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