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191-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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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191-4 号
致: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立高食品”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国枫律证字[2022]AN191-1 号”“国枫律证字[2022]AN191-2 号”“国枫律证字[2022]AN191-3 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立高食品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国枫律证字
[2022]AN191-1 号 ”“ 国 枫 律 证 字 [2022]AN191-2 号 ”“ 国 枫 律 证 字
[2022]AN191-3 号”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上述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立高食品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立高食品拟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立高食品提供的有关本次作废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 4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2.96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上述 2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4.50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作废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
准,目标值为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40.05%,触发值为 2023 年度营业
收入不低于 2023 年度目标值的 80.00%;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2)0610041 号”“众环审字(2024)0600043 号”《审计报告》、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触发值,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88.69%,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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