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标准守则》”和《企业管治守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有关雇员包括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有关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于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后方可进行有关买卖,否则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需保存书面记录,证明已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已获确认,而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亦已就该事宜收到书面确认。
第七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确保其共同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及有关雇员的任何公司,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第八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
托之受益人(而非受托人),必须尽量确保其于有关受托人代表该项信托买卖该等证券之后收到通知,以使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可随即通知公司。就此而言,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的公司。
第九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证券,而有关出售或转让属本办法所禁止者,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除了必须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本制度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规定。在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之前,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出售或转让证券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须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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