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也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香港上市规则》中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之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 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审议任何有关其辞职或被辞退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审视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3. 制订并执行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并向董事会汇报的政策、识别其认为需采取行动或予以改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及
4. 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和范畴及申报责任,并在一家以上审计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确保协调工作。
(二) 审阅本集团的财务资料
5. 监察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的重大财务申报判断。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上市规则及有关财务申报的其他法律规定;
6. 就上述第(5)项而言:
i. 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联系;
ii. 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iii. 考虑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负责履行会计和财务申报职能的职员、监察主任(如有)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任何事项;
(三) 监督本集团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7.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监控系统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本集团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8. 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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