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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20:11:13 股吧网页版
万辰集团: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1)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i)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和(ii)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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