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也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拟定并适当地审阅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且编制载于企业管治报告内关于多元化政策的适当披露内容;
(三) 物色具备适当资格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获提名担任董事的人选作出选择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的评估,当中须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有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五)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支持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两年一次);
(八) 若拟重新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在任超过 9 年,向董事会说明为何
认为该名董事仍属独立人士及应获重选的原因,包括所考虑的因素、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容,再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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