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也称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阅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获授权负责确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具体薪酬待遇,或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若干因素,诸如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六)审视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不致过多;
(七)审视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确定他自己的薪酬;
(九)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购股权或股份奖
励计划的事宜;
(十) 《香港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议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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