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条
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释义......2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6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6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9
五、结论意见......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万辰集团、公司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
制性股票 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次调整 指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
本次归属 指 公司本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
一批次)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作废 指 公司本次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度审计报告》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5)0800017号”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289 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万辰集团委托,作为其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万辰集团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