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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3 19:20:12 股吧网页版
格林精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需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再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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