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
理控制,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公司,所属分公司、参股公司的管理控制,
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持股比例为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形成持股50%以上(含本数),或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实际控制其经营管理,以及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高于 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
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遵守证券监督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等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
公司和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担保增值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对子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对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或子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批控制。
第七条 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目标需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目标,实
现与公司的协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人员任免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照其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
制规范,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
章程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或推荐的人选由总经理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行使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掌握作为上
市公司子公司应遵守的相关制度,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重要文件。
第三章 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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