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操作规定 ......3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4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5
第六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理财产品、规模及期限,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六条 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包括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部,下同)为公司委托理
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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