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七)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上述事项的持续进展事项。
第七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其他公司的重要会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与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