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拒绝任何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外担保审议及披露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亦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者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出担保申请,并提
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担保主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四)本项担保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的用途、担保期限及担保方式、担保预期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声明;
(六)反担保方案及其担保物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先对担保对象进行调查,确认资料是否真实,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审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信誉、信用良好,并具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公司发展前景及行业前景;
(三)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者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四)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七)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三节 担保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完成对担保对象调查评估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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