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缺陷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缺陷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缺陷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缺陷的定性认定标准如下:
(一)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
(二)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和内审部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五)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第八条 公司层面认定的缺陷以税前净利润、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为参考指标进行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
(一)重大缺陷
1.财务报告层面重要性水平,一般情况,以税前利润的 5%为标准,即大于税前利润 5%的缺陷;
2.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资产总额 0.25%以上的缺陷;
3.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销售收入 0.5%以上的缺陷。
(二)重要缺陷
1.会计科目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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