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法定申报格式文件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按照法定的格式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按照法定的格式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
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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