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以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 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五条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至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四条“一”或“二”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一”或“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者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者优先受让权等。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者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
第三章 关联关系申报及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认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