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的股权,或者虽不足50%股权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生产经营、资金流动、资本运作、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实施控制,提高整个公司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也可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通过派出董事、监事依法行使职权加以实现,或者通过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推荐)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或聘用,代表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公司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任期内或任期届满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公司和子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执行子公司的决议和决定,对
子公司负责,同时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三)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将重大议案向公司会前请示、会后汇报;并将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备案。
(四)督促子公司按年度、季度、月度定期及时向公司报送生产、劳资、财务等相关预算、计划报表。
(五)在每月终了五日内向公司报送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履行报告义务;年度终了和任期届满十日内向公司书面述职。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任命、推荐,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人员的人事关系、薪酬福利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执行。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培训。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规定,本着积极可行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预算方案。全资子公司经公司审批后按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和考核方案执行;控股子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各子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层层分解、落实,接受公司计划考核部、子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需要申请银行借款的,应在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银行融资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每半年结束后 30 日内、每年度结
束后 40 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并向公司报送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大宗原材料采购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主导产品销售按公司销售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子公司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置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资金或资产,捐赠方案报公司审核后,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捐赠对象、捐赠资产、捐赠金额等,并上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资子公司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时,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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