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款:
(一)由 3 名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全体委员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失去委员资格、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董事会应当根据上述第七条至第八条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定 1 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联系人由审计委员会通过决议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
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是: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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