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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27:17 股吧网页版
共同药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禁止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管理责任与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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