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内审部。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行驶审计职权,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审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
挥作用。内审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
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方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内部审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
及其执行的严肃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七)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组织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进行审计。
(九)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的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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