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
第四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均应设置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会由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董
事长 1 人。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的决策权限为:
(一)审批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除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做出决策。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另有规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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