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不 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
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 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
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 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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