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五)有实干精神和积极开拓意识;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
第九条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及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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