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告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由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全
体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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