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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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6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贵所”)于 2025 年 8 月 6 日
出具的《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4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的要求,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川智能”“发行人” 或“公司”)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 下简称“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对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补充。 现对审核问询函的落实和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并提交贵所,请 予审核。
说明: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本 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一致。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 募集说明书及本回复报告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报告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3、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 楷体(加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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