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 邮编:518034
42、41、31DE,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 6
第二节 正文...... 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2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变化 ...... 3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1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41
第三节 签署页...... 4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川智能/公司/发行人 指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川有限 指 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珠海亚图 指 珠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艾威尔电路 指 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本川 指 本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珠海硕鸿 指 珠海硕鸿电路板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皖粤光电 指 皖粤光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保腾福顺有限合伙 指 深圳保腾福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行人参股主体
骏岭线路板 指 骏岭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艾威尔电路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孙公司
美国本川 指 Allfavor Technology,Inc.,系发行人子公司
艾威尔泰国 指 艾威尔电路(泰国)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瑞瀚投资 指 南京瑞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
市瑞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 指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可转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