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6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8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10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 15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八章 附则 ...... 20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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