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导致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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