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董事长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前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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