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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16:01:08 股吧网页版
英力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 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 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担保条件和担保对象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 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二)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不违反有关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所处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和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涉及);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前尚未清偿完毕的;

(四)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应当通过调查了解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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