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
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
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及外汇期权交易,所
有远期外汇交易及外汇期权交易行为均以保护公司正常销售利润率为目标,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的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谨慎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
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
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决策机构,
按照权限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
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
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的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