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一)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二)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与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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