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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16:01:08 股吧网页版
英力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修订)》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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