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英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 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 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履行过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投资,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股东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下列投资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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