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股东会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必须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
讨论,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如下: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在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
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在选举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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