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可依据审计项目需要,临时借调其他部门人员加入项目团队,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其中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公司下属业务单位经公司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审计部或兼职内审人员,下属业务单位的审计部或兼职内审人员应向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工作,接受总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总部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及异常交易等风险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经办人员与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向审计机构负责人说明情况,申请其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对各项经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公司工程施工计划、销售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项目开发计划等;
(五)对有关经济事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的离任(职)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使用的效益性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相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开展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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