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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51:54 股吧网页版
德固特:德固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
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离职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
动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
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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