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融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对外投资、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
进行对外投资、融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融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
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等。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指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或长期借款、保理融资、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融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四)合理配置公司资源;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权限按
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
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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