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
公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程度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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