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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51:53 股吧网页版
德固特:德固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将由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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