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规范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 1/2。
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