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其中 1 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须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
第九条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
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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