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并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就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款所述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文件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为战略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于开会前将会议文件发送各会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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