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
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份事务等工作;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自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详见《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需公司盖章);
(三)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四)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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