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人为
独立董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选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
作组成员无需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内容;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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