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审计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补足委员人数,拟辞职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之日。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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