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和收购人;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门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