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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34:03 股吧网页版
恒而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经营和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董事会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法务部门共同收集以下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充分调查、风险评估并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门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在复核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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